海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更新时间:2024-09-25 0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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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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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地区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首先得益于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健全。接受新的交易模式,没有电子交易和安全认证的立法,银行也不会通过互联网迅速普及。应该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上银行监管理念和做法大同小异,主要体现出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认识到网上银行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基本还处于摸索和认识阶段。他们能够在网上银行发展之初及时做出反应和判断,提前研究网上银行对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影响和潜在影响,为银行业提供风险指导。披露或最佳实践,并遵循监管形式决定了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一方面确保了网上银行在审慎框架下的稳定运行,更重要的是向市场发出了监管部门支持银行业利用新技术开展金融创新的信号。

其次,各监管部门都将互联网视为银行拓展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之一。因此,现有银行采用“水泥加老鼠”的方式开展传统业务,不是监管人员审查的重点,也不必满足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监管部门更关注有别于传统业务、具有互联网特征的新服务形式,如账户整合、电子票据呈现等。

三是监管部门普遍重视虚拟银行问题。虚拟银行的出现是对传统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的巨大挑战。因此,虚拟银行的设立、变更和退出是市场准入管理最为关注的领域。各监管部门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监管标准。

第四,监管部门一般要求中介机构参与市场准入过程,并规定新设虚拟银行或存量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前必须提交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方式有类似要求。网络技术为传统的银行风险形态带来了新的内容。监管部门普遍关注与技术相关的风险问题,强调技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他们还发布了技术风险管理指南,例如美国OCC的《技术风险管理》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风险管理指引》文件等。

第六,虽然持续监管的内容侧重于科技风险,但各国(地区)对网上银行的持续监管程序与传统银行业监管程序并无太大区别。业务本身的风险评估和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估。然而,尽管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由于网上银行发展阶段、法律传统和历史形成的监管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各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要求和具体监管做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里仅举几个例子:美国和欧盟不反对根据银行法或相关规定设立新的虚拟银行机构,但香港不允许本地新的虚拟银行,除了转型现有持牌机构进入虚拟银行;在持续监管方面,英国的风险监管框架基本上没有对现场和非现场进行严格区分,而美国有此区分,但没有具体对网上银行提出非现场监管要求,而香港非常重视非现场监管。建立了“技术风险档案”管理制度。此外,在互联网_L银行跨境发展的管理方面,欧盟内部成员国面临的监管环境比美国和香港要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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